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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 管护运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3
浏览次数:37
资雁府办发〔2026〕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宝莲街道、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5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6”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农领〔2025〕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修订《资阳市雁江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6日         资阳市雁江区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资产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20〕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77号)《四川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巩固拓展发〔2023〕3号)《四川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巩固拓展办函〔2024〕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以下简称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工作,持续稳定发挥帮扶项目资产效益,建立健全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帮扶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的实际需求。要坚持权责明晰原则,根据资金来源和资产属性,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与责任,确定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规范处置权,落实监管权。同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引导群众广泛参与,推动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发展,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按照全周期、全环节的管理理念,将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管理范围及分类、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规范处置、监督管理等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管护流程,确保资产稳定且良性运行,持续发挥作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帮扶项目资产范围,是指在2013年至2020年期间,围绕脱贫攻坚“户脱贫(一超六有)、村退出(一低五有)”目标任务,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以及其他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项目资产;自2021年起,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 第五条  不形成帮扶项目资产的项目涵盖:项目管理费;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一年生作物;当年存出栏的牲畜和家禽;小型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维修维护;技术技能培训;针对到户的生产奖补、雨露计划、庭院经济、公益性岗位、易地搬迁贴息、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外出务工补贴、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城乡居民保险代缴等;单件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物品。 第六条  帮扶项目资产按权属可分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到户资产;按类别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按形态可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权益性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包含产业、就业类项目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包括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监测对象等发展生产所购建且能持续发挥作用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和权益性资产。奖补类项目,个人支付一部分,政府奖补一部分,资产归农户个人所有,因此不形成帮扶项目资产。如果是政府全额承担费用,则形成帮扶项目资产,应确权给农户,为到户类资产。   第三章  确权和移交 第七条  在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资产移交,并将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八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前已完成确权移交的帮扶项目资产,原则上认可并沿用往年度的确权移交成果,在此基础上查漏补缺、限时整改。对于未完成确权移交的帮扶项目资产,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各帮扶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集中清理核实与权属界定工作,进行批量确权移交。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帮扶项目资产,由帮扶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九条  帮扶项目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应在30天内依法依规完成资产移交手续的办理,并及时对项目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开展确权。各镇(街道)对本区域内帮扶项目资产确权工作负总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提出资产权属意见,经镇村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台账管理。 第十条  对于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求等因素明确权属,尽量将其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跨镇、跨村综合性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原则上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具备确权到村条件的,可严格论证并报区级相关部门审批后,确权到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业部门,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业部门可委托或指定有经营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其收益下沉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于公益性资产,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村的所有权比例。资金投入到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到户类资产,按照受益情况确权给相关农户。 第十一条  暂不具备确权条件的资产,由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先明确使用主体和管护责任,采取“一项一策”的方式,推动尽快完成确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后,帮扶项目业主单位在报审的实施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形成资产的类别及权属(其中,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要落实具体管护责任和可执行的管护制度,经营性资产要编制运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形成资产权属和后续管护运营机制建立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  帮扶项目资产完成确权移交后,权属主体应及时对其进行登记入账(到户类资产由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立资产明细台账,不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报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建立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管理台账,由帮扶项目业主单位、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留存。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形成资产的项目名称、坐落地、规模数量、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形态、资产权属、资产原值等指标信息。 第十四条  强化动态管理,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各区级相关部门和权属主体(镇、村),及时更新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管理台账,录入全国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平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和国有资产管理平台,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管护运营 第十五条  全面强化帮扶项目资产管护运营责任落实,国有资产由权属主体依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负责管护运营;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运营,并将符合条件的集体资产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管理;到户类资产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服务下,由农户自行管理。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帮扶项目资产权属主体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管护运营模式。 第十六条  加强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 (一)规范经营行为。经营性资产可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委托经营、自主经营等经营方式,择优确定经营主体,优先满足脱贫户、易地搬迁户、低收入人口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求,同时兼顾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联农带农效果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包含经营目标、方式、期限、运营各方权利义务、风险防控、收益分配等内容的“一资产一运营方案”,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再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通过后组织实施。为自主经营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明确经营目标、收益分配等事项;为非自主经营的,按照审查通过的经营方案,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主体签订权责利对等的规范性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属于国有经营性资产,由授权管理的单位(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制定包含经营目标、方式、期限、运营各方权利义务、风险防控、收益分配等内容的“一资产一运营方案”,报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租的,应当公开招租;进行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合作的,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授权管理的单位(部门)应进行尽职调查和集体决策;依法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和经营的,参照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方式、程序管理,收益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实行“四个一批”分类管理。“巩固一批”指的是运营效益佳、联农带农效果好、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的经营性资产,可通过“扶上马送一程”等方式,持续给予支持。“升级一批”指的是运营效益欠佳但具备一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经营性资产,可通过提档升级、股权投资、减免租金、招商引资等方式,进行强链补链延链,助力实现增产增收增效。“盘活一批”指的是闲置、停产、半停产,但具有一定发展潜能的经营性资产,可通过财政类资金支持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经营、区属国有企业统筹经营、返乡人才创业经营、多种模式组合创新经营等方式,促进其高效利用。“调整一批”指的是因自然灾害、规划变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存续或不符合现有市场实际需求的经营性资产,可通过稳妥处置、登记变更等方式,依法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  加强公益性资产管护运行。 (一)健全管护机制。公益性资产管护应积极引导群众广泛参与,通过发展小型公益事业、探索有偿承包、“保本微利”等方式,分类明确支持方式和标准。对于集体公益性资产,由各资产所属权属单位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性资产管护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包含管护范围、目标、标准、方式、责任的“一类资产一管护方案”,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对于国有公益性资产,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群众不承担管护责任。 (二)落实管护措施。村组道路、水利等小型公益性设施设备,可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展保洁、保养、维护工作,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参与管护;文化、体育设施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 (三)强化要素保障。集体公益性资产管护人员应按照管护办法或管护方案,对公益性资产进行周期性的合理合规管护,每次管护需填写《管护日志》,记录巡查巡护、问题处理等信息。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常态化开展管护培训和指导监督。日常管护经费可从村集体经营收入中提取公益金或争取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应优先用于激发内生动力,促进群众增收,同时补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必要短板。严禁将其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与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 第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出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用途、分配范围、分配对象、分配计划,以及按制度章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此方案需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向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后,适时组织实施。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配了之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若当年暂缓分配,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国有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积极探索在不违反国库集中收缴、预算统筹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列收列支、分红再投资等适当方式,确保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六章  规范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帮扶项目资产。若确需处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分级分类规范处置。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灭失的资产; (二)因规划调整或政策因素需拆除的资产; (三)已超出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求的资产; (四)因技术迭代、功能落后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变动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长期闲置且盘活无望的资产; (七)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八)确实无法回收的基金、债权; (九)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帮扶项目资产应通过拍卖、转让、调拨、置换、变卖、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帮扶项目资产处置程序。对确需处置的属于农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置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据审批结果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向成员公开。 (二)国有资产处置 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执行。由资产所有单位(部门)根据内部关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后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到户类资产处置 涉及唯一安全住房保障的资产,需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批同意后进行处置。其余到户类资产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下,由农户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需及时全额上缴国库,由区政府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处置收益投入形成的新资产纳入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后,权属主体应及时建立资产处置台账(到户类资产处置后,由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立资产处置台账),报区农业农村局汇总留存,并对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资产进行核销。台账内容包含资产名称、资产原值、处置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收益及用途等指标信息。   第七章  责任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区级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与监督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镇(街道)负责日常监管事宜。村级组织应落实确权到村集体的帮扶项目资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强化对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技术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对因人为因素导致资产闲置浪费、贪占挪用、违规运营和处置帮扶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5月26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资阳市雁江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雁江区扶贫和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资雁巩固衔接办发〔2023〕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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